典型案例揭示了犯罪手段,提醒外卖员和快递员切勿上当受骗。随着新兴寄递业态的发展,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国际、国内物流快递甚至同城跑腿等平台进行走私和贩运毒品,一些外卖员和快递员无意中成为运毒“跑腿人”。
打开手机远程下单,几十秒内就有骑手接单取货,在数小时后,货物即可被送达目的地。如今,“跑腿”“闪送”等同城急送服务迅速兴起,为日常生活提供了不少便利。然而,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这一渠道,通过在配送平台下单等手段,以不见面、不现身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。
2025年全国毒情形势持续向好,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2.7万起,抓获犯罪嫌疑人4.1万名,同比分别下降27.6%和33%。与此同时,毒品犯罪线上和线下交织更为紧密。随着新兴寄递业态的发展,毒品犯罪分子使用国际、国内物流快递甚至同城跑腿等平台走私、贩运毒品。这类涉毒案件有何新特征?外卖员、快递员该如何避免成为运毒“跑腿人”?
当前十大线上实盘配资,随着国家对麻精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,一些涉毒人员为逃避打击,持续从医疗机构或药店获取麻精药品,以利诱方式招揽、雇用“跑腿人员”为其代开代购麻精药品,导致“跑腿人员”误入毒品犯罪歧途的案件时有发生。
在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,2021年至2023年期间,“跑腿骑手”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、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,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,从吉林延边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。为大量获取这些药品,陈某刚在“跑腿人员”微信群中发布消息,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。马某、卢某辉、马某义看到消息后,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、佐匹克隆,并贩卖给陈某刚。其间,陈某刚多次向多人贩卖阿普唑仑、佐匹克隆,销售金额共计17.4万余元,从中非法获利4.7万余元。马某、卢某辉、马某义也分别非法获利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某刚、马某、卢某辉、马某义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近年来,邮政部门敦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“实名收寄、收寄验视、过机安检”三项制度,持续开展宣传教育,切实提升寄递行业从业人员对重点敏感化学品的防范意识。
对于上述案件,法院表示,案涉4名“跑腿人员”明知阿普唑仑、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,但为牟取暴利,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频繁在医疗机构挂号购药再贩卖,将原本用于治病救人的处方药变为毒品,实质上充当了毒品犯罪的“跑腿人”。骑手涉毒案件中,有的是不知情被利用,有的是被高薪利诱做“兼职”,有的则是主动入伙分销。个别“跑腿人员”心存侥幸,认为只是帮忙买药,实则为滥用人员持续获取毒品提供了便利。
2024年7月,外卖员葛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替“老同学”送“上头电子烟”,实则成为贩毒帮凶。这起案件中,葛某的同学陆某做代购生意,经常找葛某私下跑腿送货。后来,陆某开始贩卖含“飞鸟”的电子烟弹,让葛某帮忙取货并同城配送。送货后,陆某支付葛某50元至200元作为跑腿费。即便当时心里隐约觉得取送的货物“不是好东西”,葛某仍选择继续跑腿送货。2024年10月,陆某因吸毒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民警抓获,其贩卖毒品的线索很快也被警方发现。该案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,葛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面对层出不穷的涉毒套路,一些骑手、快递员抱有“我只是送货的,大不了罚点钱”的错误认知。事实上,涉毒的法律后果远比他们想象中严重。对于一些配送人员确实不知情、也不具备预见可能性的情况,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但是,一旦触犯刑法,依据刑法第347条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
当前,国家禁毒部门对于可能涉毒物质的管制不断加强。任何纳入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》管制的物质,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、买卖、运输、使用、储存和进出口。近年来,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犯罪网络化明显等特征。犯罪分子普遍使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,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结算,交易流程“人、毒、财”分离,“网络+寄递”的形式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。司法机关对此依法予以严厉打击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后,于2021年10月向国家邮政局发出“七号检察建议”,积极推动寄递行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、实名收寄、过机安检“三项制度”,提升对涉毒可疑物品的发现、识别能力,惩治寄递毒品犯罪力度持续加大。
为什么元鼎证券是股票配资推荐的首选?合规与创新并存提示:本文来自互联网,不代表本网站观点。